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115年9月9日台內民字第11502216222號函辦
理。
二、有關本(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訂於本年11月28日舉行投票,預料政治獻金捐贈及收受情形將日益熱絡。又依「政治獻金法」規定,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擬參選人,從本年4月25日起已可收受政治獻金;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擬參選人,則自本年8月20日起可收受政治獻金,收受截止日皆為本年11月27日,合先敘明。
三、相關宣導,建議宣導內容如下:
(一)個人對同一位候選人捐贈政治獻金,不能超過10萬元;
對不同候選人捐贈,合計不能超過30萬元。
(二)營利事業對同一位候選人捐贈政治獻金,不能超過100萬
元;對不同候選人捐贈,合計不能超過200萬元。
(三)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的營利事業,不能捐贈政治獻金。
(四)捐贈政治獻金前,應先至監察院陽光法令主題網確認候選人合法政治獻金專戶資訊,避免受騙。
四、另為擴大宣導效益,內政部製作之政治獻金宣導短片檔及圖文電子檔等,已分別上傳至該部民政司網站(網址:ttps://www.moi.gov.tw/cl.aspx?n=23543),併請轉知所屬,運用多元管道協助政治獻金法相關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