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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紀

    明清時期大事紀年代西元(年)事件摘要明鄭時期1661至1683本鄉規劃為生番地。康熙23年1684明鄭滅亡,清朝開始統治台灣。
    山胞番社組織已略具規模,為政者為之設土官以約束山胞並管理社務,又另設通事係對官承攬番餉。康熙23年1684清廷撤銷大陸沿海遷界之令,對台灣嚴行禁渡及封山之政,復頒制以鄭氏官私田園悉為民業,並限人限區發給墾照,准予墾殖。康熙23年1684本鄉當時隸書高雄縣旗山郡六龜警察分室。康熙24年1685設置台灣、諸羅、鳳山三縣,歸台灣府統轄。當時清廷對台灣的經略政策採取比較消極的態度,當時本鄉被規劃為鳳山縣生番地。康熙29年1690台灣開始設置船廠,大量採伐內山原住民處所樟樹為材料,故漢人入山採樟,多以日用品或工銀向原住民換取樟木。光緒8年1882劉銘傳告示各處居民嚴禁入山抽籐或採取各項森林副產物,以照顧番黎生業,可說是一項森林保護及山地保留政策。光緒22年3月1896日人公佈撫墾署組織規程,並且宣佈全島重要山地地區設置「撫墾署」,隸屬於台灣總督管理,以掌管原住民的撫育、授產、山地取締、原住民族調查等有關的事項,另兼辦理番地的開墾及山林、樟腦的製造等有關事情。光緒24年1898精簡縮編地方行組織,將撫墾署與警察署合併於辦務署。光緒24年1898日人開始繼續撫番、清理林地、確立林野產權、改進製腦方法、執行林產處分、森林調查、培養造林苗木、樟樹造林、保安林造林、民營林獎勵,林業試驗等業務。光緒25年6月1899公佈台灣樟腦局組織規程,凡有關樟腦事務,製造特准及取締等事務由樟腦局掌管,而其他關於原住民之撫育、授產、取締、開墾等事項,由殖產課掌理。光緒27年11月1901將蕃界警備事務歸警察署掌理。光緒29年3月1903蕃地事項由警務課主管,蕃界防備由警察署負責,警察總署為理蕃的統一主管機關。光緒32年1906警察本署設置警務、保安、蕃務、衛生四課,蕃務課掌理有關原住民種種事務及隘勇。光緒33年1907警察本署蕃務課掌理隘勇線、蕃地警察職員配置及蕃務官吏駐在所事務,於各山地鄉設有分駐派出所警察掌理,此時本鄉隸屬高雄縣旗山郡六龜警察分室管轄範圍。光緒34年1908日人修正地方廳組織規程規定,民政部置蕃務本署,蕃務本署置蕃務總長一人,承總督及民政長官之命掌理任務,關於事務之執行、指揮監督廳長及警察人員;凡管轄番地各廳,由警察課長兼任其課長。光緒34年1908日本政府為了不讓原住民擁鎗自重抵抗日人的陣壓,大規模的到原住民部落搜查鎗枝,根據史料的統計共達三萬多挺的鎗枝。宣統元年10月1909日人將地方政制改革,將原有二十廳廢合為十二廳。合蕃薯寮、阿緱及恆春三廳為阿緱廳(二等廳),下設十支廳。當時,桃源鄉隸屬阿緱廳六龜里支廳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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