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期限:113年3月31日前提出申請。
(1) 實施地區:以轄內猴害農損較嚴重地區為先。
(2) 申請條件:從事釋迦、柑橘類、檬果、水蜜桃、梨、柿 、鳳梨 及其他果樹 ;蔬菜、豆類或薯類;稻 ;咖啡 等栽培之農戶,申請新架設電圍網農地達 0.2 公頃 (含)以上且為合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