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高雄市政府112年5月15日高市農組字第11231272100號函辦理。
二、查「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第四條附件二係修正每戶農戶參加農業產銷班人數,納入不同性別,放寬配偶或不同性別之直系血親共同經營者,得允許每戶二人參加產銷班,以利不同性別觀點之融入(如附件)。
三、詳情請參閱附檔-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第四條附件二農業產銷班組班規模表修正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