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高雄市政府農業局112年10月30日高市農植字第11205386800號函辦理。
⏬下載網址
作業規範請至農業部農糧署官方網站/新聞最前線/公告(https://www.afa.gov.tw/cht/index.php? code=list&flag=detail&ids=308&article_id=29373)下載。
✨規範修正重點
查本規範修正第14點第2及3項規定:「前項取得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條碼者應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前完成異動申請。前項異動申請經審查通過者,原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條碼得繼續使用至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止;期限屆滿後,不得再使用原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條碼,黏貼或套印於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本身或包裝資材」。
🔗詳情請參閱附檔-發布令及作業規範之行政規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