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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高雄市政府公告(因應鳳凰颱風災害防救/警戒區)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4-11-11 11:49

    因應鳳凰颱風災害防救需要,本市劃定公告事項之警戒區為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之範圍,特予公告。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0條第1項第2、3款辦理。

    公告事項:

    本市下列地區劃定為警戒區,自鳳凰颱風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台灣海峽南部海域列入警戒區域起生效。

    (一)高雄市漁港區域及沿海海岸地區範圍(船隻准進不准出)。

    (二)高屏溪流域(包含楠梓仙溪、濁口溪、荖濃溪、旗山溪)、 二仁溪、阿公店溪、典寶溪等河川區域線範圍。

    (三)高雄市山地經常管制區域範圍。

    ■劃定土石流潛勢溪流及大規模崩塌潛勢區域為警戒區,自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發布上述範圍黃色或紅色警戒生效:農業部發布解除警戒後撤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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