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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修正苗栗縣公館鄉敬老禮金發放自治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第八條及第九條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5-04-01 10:15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32條暨苗栗縣公館鄉第22屆第17次臨時會議決議通過。(115年3月20日公鄉代22會字第1150000177)號函
    公告事項:
    一、主管機關:苗栗縣公館鄉公所。
    二、修正「苗栗縣公館鄉敬老禮金發放自治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第八條及第九條。
    三、施行日期: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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