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地方制度法第32條暨苗栗縣公館鄉第22屆第17次臨時會議決議通過。(115年3月20日公鄉代22會字第1150000177)號函 公告事項: 一、主管機關:苗栗縣公館鄉公所。 二、修正「苗栗縣公館鄉敬老禮金發放自治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第八條及第九條。 三、施行日期: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