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3條規定辦理。
◈實施期間: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止。
◈實施目的:預防人畜共通傳染病狂犬病發生,以維護公共衛生及保障市民及動物生命安全。
◈實施區域與動物種類:本市轄內所有犬、貓及其他人工飼養之陸生食肉目動物(如白鼻心、雪貂及浣熊等;鰭腳亞目除外)。
◪實施辦法:
➤預防注射對象:
①犬、貓:出生滿3月齡之犬、貓及注射狂犬病疫苗將屆滿1年效期或逾1年之犬、貓。
②食肉目動物:飼養場、動物園及一般民眾飼養之陸生食肉目動物(如白鼻心、雪貂及浣熊等;鰭腳亞目除外)應每年接受狂犬病疫苗之預防注射。
③由國外進口之犬、貓及鰭腳亞目外之食肉目動物:應再接受狂犬病疫苗補強注射。
➤注射地點:
❶本市動物保護處(高雄市鳳山區忠義街166號)及所屬2處公立動物收容所(高雄市鼓山區萬壽路350號、高雄市燕巢區師大路98號)。
❷本市合法立案之獸醫診療機構。
❸本市於高風險區之巡迴注射駐點(本市動物保護區依實際情形另行排定日期、時間及地點) 。
◙詳情請參閱附檔-高雄市政府112年12月21日高市府動保字第11270987501號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