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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禁伐補償|113年度原住民保留地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3-11 12:22

    禁伐補償受理申請中,請族人向本所提出申請喔!

    ▶ 申辦方式 ▶
    1.申請人親自辦理:填具申請書及切結書,並檢具應備書件至本所農觀課辦理。

    2.由他人代辦:請代辦人提供申請人相關文件,另備妥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辦理委託書。

    ▶ 申請使用地類別 ▶
    不受限林業用地,倘土地竹、木覆蓋率7成以上得提出申請,申請截止日期至113年4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請於期限內辦理

    ▶ 補償對象與額度 ▶
    (一)補償對象:具原住民身分之所有權人或合法使用權人,得申請禁伐補償。
    1、基於本區土地全部範圍係為高屏溪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符合本條例第5條,為此申請使用地類別不受限林業用地。
    2、受造林獎勵20年期間屆滿。
    (二)補償額度:每年每公頃新臺幣3萬元,於核准補償面積不足1公頃者,按面積比例發給,並算至公頃以下4位數為止。

    ▶ 申辦應附文件及注意事項 ▶
    (一)申請人應檢附文件:
    1、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登記謄本(含地籍圖)。
    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存摺影本及印章。
    (二)申請土地應注意事項:
    1、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所有權人屬持分及共同共有土地者,應提出土地合法經營使用文件(例如:他項權利證明、土地使用同意書、租賃契約書、分管協議書及位置圖等)。
    2、依據禁伐補償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同一地號土地當年度因限制使用或促進利用,同時符合禁伐補償及其他中央機關發給獎勵金、補償或補助之規定,僅得擇一申請。
    3、同一地號已受領全民造林計畫或獎勵輔導造林計畫獎勵等,需將土地分割,不得重複申請禁伐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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